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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19-03-31 阅读: |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应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以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和团伙: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两委”人员等,将坚决依法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五、违法犯罪人员、在押人员有揭发他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全省各族人民群众要按照我省政法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积极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线索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予以重奖。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通告 2018年3月21日
举报电话 一、全国举报电话 举报电话:010-12389。 全国扫黑除恶举报网站:www.12389.gov.cn; 二、云南省 举报电话:(0871)63992898(省扫黑办),(0871)12368(省高级人民法院),(0871)64993142(省人民检察院),(0871)63053110(省公安厅),(0871)64189050(省司法厅); 举报邮箱:ynshcebgs@163.com 三、普洱市 举报电话:(0879)2122441(市扫黑办),(0879)8880929(市中级人民法院),(0879)12309、2122000(市人民检察院),(0879)2159247、2159110(市公安局),(0879)2189353(市司法局); 举报邮箱:peshcebgs@163.com 四、澜沧县举报电话 澜沧县扫黑办:(0879)7222313 澜沧县人民法院:(0879)7232043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0879)7226720 澜沧县公安局:(0879)7226995 澜沧县司法局:(0879)3023230 举报邮箱:lcxsgzzb@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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