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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群众举报跨境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20-04-04 阅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依法严惩偷越国边境、走私护私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切实维护边疆稳固、边境安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澜办通〔2020〕10号)》要求,结合澜沧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偷越国(边)境、走私护私等违法犯罪的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线索举报奖励各项具体工作。 第二章 举报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举报人主动向澜沧县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检举揭发或提供证据线索的行为,举报内容具体包括: (一)举报偷越国(边)境、走私护私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证据线索。 (二)举报参与、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走私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证据线索。 第五条 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口头举报、电话举报、微信举报、电子邮箱举报等方式举报违法犯罪活动。 (一)相关成员单位举报电话 中共澜沧县委政法委(县扫黑办):(0879)7222313,电子邮箱:lcxsgzzb@163.com; 澜沧县公安局:(0879)7227529; 澜沧县边境管理大队:(0879)7222560; 澜沧边境检查站:(0879)3865460; 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阿里分站:(0879)7588110; 勐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雪林分站:(0879)7555110。 (二)相关乡(镇)举报电话 糯福边境派出所:(0879)7551110; 雪林边境派出所:(0879)7611110; 木戛边境派出所:(0879)7616110; 勐朗派出所:(0879)7222966; 上允派出所:(0879)7511110; 安康派出所:(0879)7516024; 文东派出所:(0879)7571107; 富东派出所:(0879)7572005; 大山派出所:(0879)7621014; 东河派出所:(0879)7641020; 谦六派出所:(0879)7626236; 南岭派出所:(0879)7636029; 糯扎渡派出所:(0879)7646103; 富邦派出所:(0879)7591012; 竹塘派出所:(0879)7581012; 拉巴派出所:(0879)7661009; 东回派出所:(0879)7541012; 惠民派出所:(0879)7521021; 发展河派出所:(0879)7531005; 酒井派出所:(0879)7666110。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原则 第六条 奖励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奖励对象是中国公民。具有特定职责和义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在奖励范围。 (二)举报的线索是发生在澜沧县辖区范围内违法犯罪行为; (三)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具体的举报事实; (四)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调查或处理; (五)举报奖励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查证属实后方能进行奖励。 第七条 奖励举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举报人应向接受举报的单位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等个人信息。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不超过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身份代码。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接受奖励的,应当奖励。 (二)举报奖励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有效线索奖励。对于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于补充举报新的有效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提供的信息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奖励标准的,只按其中数额最高的进行奖励。 (三)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无果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奖励金额。 第八条 举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相关部门先于举报人发现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先于举报人交代了尚未被查处的违法犯罪事实的; (三)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检举属其职责范围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信息的; (四)法律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及程序 第九条 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奖励金额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具体标准如下: (一)举报偷越国(边)境违法行为的:每案查处1人的,奖励人民币800元;每案查处2到5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至3000元;每案查处6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00至10000元。 (二)举报参与、协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结伙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至1万元; (三)举报走私犯罪行动的:每案查获走私货物价值1万元以下(包含1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每案查获走私货物价值1万元到5万元(包含5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000到5000元;每案查获走私货物价值5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万元。 第十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天内到接受举报单位凭本人身份证办理领取奖励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由办案单位填报奖励审批表,向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申报奖励。澜沧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综合协调工作组接到申请后,按程序报批,15日内作出奖励或不予奖励决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严格执行举报材料保密管理制度,对举报人的身份、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密码等情况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充分保护。举报违法犯罪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严禁借举报名义对他人诬告、陷害或故意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负有特定职责的工作人员泄漏线索给他人举报,或违反其他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澜沧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 澜沧县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020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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