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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年澜沧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1-16 阅读: |
为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2024年开展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时间 澜沧县主城区内全年全时段禁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澜沧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燃区),具体范围:东起老思澜公路,西至新澜惠路(G214),北起新思澜公路(S309),南至小桥头村民小组、热水塘村民小组、小南棚,西南至地震观测台、大桥头。特殊情况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二)车站、影剧院、广场、医院、超市、学校、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停车场。 (四)加油站等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 (五)禁燃区各交通枢纽线路内。 (六)城镇居民集中住宅区、小区内。 (七)旅游风景区、烈士陵园、山林、绿地、公园、湿地,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世界文化遗产区域。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四、禁止燃放区域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住宅的阳台、窗口、楼道、屋顶燃放或者抛掷烟花爆竹;在明令禁止的时段、凌晨休息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要树立社会文明新风,节庆和办理红白喜事使用环保型电子烟花爆竹。 六、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做好自己管理区域内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区、村组干部应带头执行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向家属及群众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宣传引导工作。 七、责任追究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禁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0879-110(县公安局)。 (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经许可非法制作、销售、存储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举报电话:0879-7228729(县应急管理局);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5日 附件: 澜沧县城区示意图 |
本文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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