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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县委、县政府致安全防灭森林草原火灾的公开信

来源:澜沧信息网 时间:2024-03-08 阅读:

全县父老乡亲、同志们、朋友们: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当前正值防灭森林草原火灾的关键时期,天气干燥,风力较大,森林火险等级持续攀升。再加上清明期间,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增加,给森林草原防灭火带来巨大压力和严重威胁。为切实做好当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保护全县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致信全县人民:

造林千日功,火烧当日空。十年树木皆辛苦,一朝失火前功弃。我县森林覆盖率较高,山高林密,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火势难以控制,扑救非常困难。2024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澜沧县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全县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防火意识,时刻存有“宁可千日不失火、不可一日不防火”的理念。

森林护我家,防火靠大家。身在绿海中,防火记心中。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烧蜂、烧山、狩猎;烧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吸烟;其它非生产性用火。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全民总动员,防火保安全。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细节做起,自觉做一名生态环境的保护者。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报当地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备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用火。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打早又打小,隐患事事了。要加强特殊人群用火监管,因儿童、痴呆、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要安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扑火行动必须按照指挥员的指挥参与扑救;不要迎风直接扑打上山火或高强度火;严禁组织残疾人、妇女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人员直接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违规用火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发现森林草原起火要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12119,并立即向村民小组长和村护林员报告火情信息。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文明建设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我们要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自觉投身到当前安全防灭森林草原火灾工作中来,为保护绿色家园做出自己应有贡献!


中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委员会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8日

本文来源:澜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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