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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的通告
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22 阅读: |
为有效防范化解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1号令)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普洱市人民政府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普政发〔2024〕12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轮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15日,其中2024年3月1日—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之外的区域,均为本轮森林防火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内,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烧山、野炊、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开展农林牧生产、疫木焚烧、伐区烧除、炼山造林、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作业等野外生产性用火的,应依法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落实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实行设卡管理,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进出车辆人员应主动接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五、凡违反第三条、第四条有关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涉及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1日 |
本文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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