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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森林高火险期的通告

来源: 时间:2024-03-02 阅读:

为有效应对高火险天气,最大限度减少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 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至 6月15日为澜沧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全县实行森林草原防火高火险期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内和林沿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鞭炮、吸烟、野炊、生活取暖、火把照明、儿童玩火等非生产性用火活动;不得在林区内和林沿从事烧田埂、烧地埂、炼山造林、烧灰积肥、烧山放牧、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性用火活动;严禁在林区内和林沿进行实弹演习、爆破作业等其他一切易引发火灾的活动;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城市面山、重点防火区域内用火;痴、聋、呆、哑、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应当加强监护,严防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野外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的,林草和公安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从严从快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用火、故意纵火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排查“一张图”明确“靶向治理清单”实行销号整治。在重点林区、重点区域设立检查站(卡)、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 严禁将火种带入林区。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火责任单位要广泛开展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手机短信、黑板报、宣传栏、悬挂森林草原防火五彩旗和设置警示标语标牌等多种形式,加大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森林草原防火意识。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防火责任单位领导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加大火情预警监测,健全各类救援力量联防联训联战机制,科学前置扑火力量和装备机制,强化应急准 备。遇到有火情火灾,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并及时上报火情。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火队伍建设,按标准储备物资,提前做好防大火、抗大灾的各项准备,保证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顺利开展。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和“重兵投入,小火大打、一次性奏效”的扑救原则,及时、科学、安全、高效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六、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责任,强化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责任到人、防控到位。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开展督查,严格实行森林草原火灾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制度。

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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