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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24年 森林草原防火期通告
来源: 时间:2024-01-15 阅读: |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澜沧县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经研究,决定将澜沧拉祜族自治县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期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4年1月1日至6月15日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防火期;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草地及其林缘2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草原防火区。 三、相关要求 (一)森林草原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工作方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二)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党委、政府,森林、林木、林地、草地的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防区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烧蜂、烧山、狩猎;烧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吸烟;其它非生产性用火。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报当地林业草原服务中心备案,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用火。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2.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3.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4.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草原防火的相关规定。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通告》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拒不执行防控责任和火源管理及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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