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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案了事”到“事了人和”!澜沧检察办理一起侵害人身权案件

来源:“澜沧检察”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5-04-13 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切实解决刑事案件“结案易、矛盾化解难”的突出问题,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侵害人身权案件中,主动担当作为,探索“检察主导+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多元解纷模式,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为化解刑事案件矛盾纠纷提供了新路径。

本案系犯罪嫌疑人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定义务引发的侵害人身权案件,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对矛盾化解存在现实需求,但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长期对立,若简单结案,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对此,承办检察官主动延伸职能,将矛盾化解端口前移,决定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并引入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搭建矛盾纠纷化解平台,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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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后果向双方释法说理,明确刑事和解的法律意义,人民调解员以“第三方”身份引导双方理性沟通。针对被害人提出的赔偿诉求,结合嫌疑人经济能力,拟定分期履行赔偿方案,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引导当事人就和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针对刑事和解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易反悔的痛点,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创新衔接“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形成“检察主导调解+专业力量介入+司法确认兜底”的解纷新模式。

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探索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联合法院、司法局完善矛盾化解衔接机制,推动刑事和解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来源:“澜沧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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