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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法院发布9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
来源:澜沧法院 时间:2024-03-23 阅读: |
近年来,因用火不慎导致的森林火灾时有发生,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当前正值火灾易发、高发期,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澜沧县人民法院整理发布近年审理的9起森林火灾典型案例,为全县消防安全、森林防火工作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一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到澜沧县惠民镇旱谷坪村南雄新寨“南雄梁子”山上自家甘蔗地放地火烧甘蔗叶,烧完甘蔗叶后在没有充分进行检查确保余火全部被扑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导致当日甘蔗地的地边暗火复燃引起火灾,“南雄梁子”山上大片林地被烧毁。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 2019年5月14日,郭某邀约同村村民至澜沧县勐朗镇布老村老寨自家承包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放火焚烧地里的玉米秸秆时因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约同乡一起到橄榄坝河的承包地内做农活,被告人吕某某将承包地内干燥的包谷杆捡在一起分成小堆状在地里,觉得没有风就用携带在身上的打火机分别点燃了几堆包谷杆,风势突变火势开始蔓延,虽采取扑救措施,但火势已经无法控制引燃了周围的森林。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四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澜沧县小田寨小组自家承包地内燃烧杂草,后其在没有充分进行检查确保余火全部被扑灭的情况下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导致地边暗火复燃引起火灾,致小田寨后山上大片林地被烧毁。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五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鲁某某到澜沧县谦六乡腊撒村农场自家芭蕉地放火烧杂草,因其用火不慎致使周边的腊撒村农场的集体林引发森林火灾。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拘役六个月。 案例六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澜沧县南岭乡南现村竹棚一社自家田中劳动时,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田边杂草,因用火不慎导致其家田边的森林发生火灾。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七 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澜沧县京洼社自家地里内劳作,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地里的杂草,因其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八 2021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烧灰积肥,在澜沧县新城寨自家地里焚烧玉米秆和杂草,因其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烧毁周边林地及茶叶、核桃等经济作物。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九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为了烧灰积肥,在澜沧县上允镇曼蚌村上河边寨自己家承包地焚烧杂草,因其用火不慎引发山林火灾,烧毁周边林地。 澜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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