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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小剧场 | 党员干部“当老板”?党纪不允许!

来源:怒江融媒 时间:2024-12-17 阅读:

党员干部“当老板”?
党纪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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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通过演绎情景剧、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以公务员党员干部小东经营土特产店的反面案例说明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违反党纪规章制度。

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尽管表现的形态各不相同,但其基本特征都是利用公权力影响,谋取经济利益,使公权变成谋私的手段,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权力姓“公”不姓“私”,做官从政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不是为人民币服务。党员领导干部要致力于做公仆,而不是当老板;要致力于出实绩,而不是赚大钱。如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做着“当官发财两不误”的美梦,将权力作为攫取私利的工具,轻而易举地得到了不义之财,那就要付出惨痛的代价。为官莫念“财”经,从政当断“利”想,为官应断“发财梦”。


纪律微课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通讯员:张瑞雪

本文来源:怒江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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