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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刑≠不罚,未成年人醉驾宽严相济不放松
来源:澜沧检察 时间:2024-05-18 阅读: |
案例1:2023年6月16日,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张某(另案处理)沿澜沧县老景洪路往澜沧县客运站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东朗路K0+900米处时,与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09mg/100mL血,达到醉酒标准。 案例2:2023年6月23日,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澜沧县佛水路K0+580米处时,所驾驶车辆与右侧道路边缘发生刮擦后翻车,造成车辆受损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01mg/100mL血,达到醉酒标准。 两名未成年人因醉酒驾驶机动车7日内相继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两名未成年人系初犯,到案后具有悔罪表现,有监管帮教条件,按照办理醉驾案件当宽则宽的精神要求,两人符合不起诉条件。2024年3月15日,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对两起未成年人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你以为这事儿就那么完了?No!宽严相济,不是放松打击,对两人作不起诉决定后,澜沧县人民检察院继续深入开展刑事行政反向衔接工作,建议行政机关对两名未成年人醉酒驾驶的行为进行处罚,2024年4月澜沧县公安局依法分别对罗某某、周某某作出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本文来源:澜沧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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