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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因养老金引纠纷 法庭巡回调解挽亲情
来源: 时间:2021-12-06 阅读: |
近日,上允法庭立案窗口来了一位颤颤巍巍的老大娘,很着急的向法庭干警说道:“法官,你们得帮帮我!我儿子、儿媳妇对我不好,还拿了我的养老钱不还我!” 经过法庭干警了解,原来,付大娘最近总是感觉儿子、儿媳妇对她不好,处处挑自己毛病,而且还拿着政府给自己发放养老金的卡不给自己,赌气之下就来到法庭要起诉他们。 承办法官刘建华深知,赡养案件如果只是依法判决,对于法院来说只是一件案子、一份判决,可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却是一道难以修复的裂痕,法官多做一些工作,多进行一些引导和调解,才能真正解决家庭矛盾中的核心问题,使亲情的“回暖”。 当天下午,付大娘的儿子、儿媳妇赶到了法庭。 黄某对法官说道:“我妈一直和我们生活在一起,但有时候头脑糊涂,脾气一上来就故意刁难我们,我们也没有想要她的养老金,只是怕她被人骗了乱买东西替他保管”。 承办法官刘建华还向村(组)干部了解了具体情况,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向付大娘说道:“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但为人父母也不能依仗自己是老人就随意刁难儿子和媳妇,更不能随意骂人”。向黄某说道:“子女替母亲保存工资卡,虽然出发点是为母亲好怕她被人骗了乱花钱,但做法欠妥”。黄某及妻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回家就把母亲的养老金卡交还给母亲,平时也会多和母亲沟通交流。经过耐心的说理、引导、教育,付大娘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便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老人的赡养问题不只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它背后更是子女对父母爱的回馈和感恩,是温暖的亲情与责任。下一步,澜沧法院将充分结合多元解纷机制,不断延伸司法服务触角,通过巡回审等多种方式,打通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最后一公里”,努力用法治保障和司法温情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实现法与情、法与理、法与德的完美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百事孝为先,万恶淫为源,常存仁孝心,则天下不可为者,皆不忍为,所以孝居百行之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要求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对其关心和照料,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这种义务,不随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如果子女拒绝,或者怠于赡养父母,父母可以起诉,请求支付赡养费,并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另外,有能力负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五条第一款 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 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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