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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洱景迈山茶林文化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来源: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 时间:2023-09-07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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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景迈山茶林文化景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洱景迈山茶林文化景区(以下简称“景迈山景区”或“景迈山”、“景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环保,降低道路交通对景迈山景区生态环境和世居居民正常生产经营、生活的影响,营造路畅人安的和谐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普洱市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迈山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景迈山景区,为澜沧县惠民镇景迈村、芒景村行政区划内的区域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景迈山景区的道路车辆通行以及与道路车辆通行相关的停车管理、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等活动。

第三条 景迈山景区内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合理配置道路资源,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第四条 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管理局”)统筹景迈山景区范围内的交通管理工作。

澜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澜沧县交通管理部门、惠民镇政府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景迈山景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实施工作。

景迈山景区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单位”)在保护管理局、公安交通部门指导下开展景区日常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澜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商景区管理单位,按照有利于景区环境保护、有利于交通畅通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景区内车辆通行卡点、车辆行驶线路,可以采取均衡交通流量、分隔车辆通行时间、单行、限速通行、限定车辆类型通行或划定限行、禁行区域等交通管理措施,加强景迈山景区道路交通管理。采取限制通行区域等重大交通管理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为缓解道路交通拥堵,坚决、优先做好景迈山景区保护,严格控制进入景区的车辆的种类和总量,景区内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旅游淡旺季、农忙季、采茶季、节假日及生态环境监测指标等不同时期交通状况,采取相应的交通管控措施,并适时公布、调整。

除采茶季采茶等正常的生产活动和基于遗产保护的紧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并经保护管理局同意外,任何车辆不得驶入古茶林、分隔防护林。

第七条 除景迈山内居民的车辆以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以下简称“车辆”)进入景迈山,应按照本规定经景区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的通行时段、路线通行。不得违反规定放行车辆,否则按照谁放行、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除非因应急疏通等特殊情况由景区管理单位会商澜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启用其他卡点以外,车辆上、下景迈山均从景迈大桥卡点通行,并应当配合卡口管理人员依法进行相关检查、登记工作。

第八条 游客车辆、出租车、客车等社会车辆未经景区管理单位同意,不得驶入景迈山,可在景迈山外指定位置停车后,换乘景区公共交通工具进入。

第九条 过境车辆原则上通过景迈山外道路绕行,确无绕行路线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有必要途经景迈山的,需提前申报,经景区管理单位同意后放行,并按照申报的路线、时间通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社会车辆不得驶入景迈山景区:

(一)“春节”、“劳动节”、“国庆节”、“采茶季”等高峰期;

(二)景区内的停车泊位已达饱和;

(三)景区的游客承载量已达饱和;

(四)景区交通流量、环境容量已达饱和;

(五)其他需要采取管控措施的情形。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还可由景区管理单位对景迈山内居民、单位、经营场所的车辆实施限制进入、引导分流等应急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运输车辆,装载茶叶的车辆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景迈山景区的车辆,未经景区管理单位同意,不得驶入景迈山。

第十二条 实施抢险、消防(含森林消防)、医疗救护、警卫、警务、司法、执法、应急处突等特种车辆,国家机关公务活动车辆,可以直接进入景迈山,景迈山各部门应积极为上述车辆的快速通行和迅速救援做好疏散人员、车辆和开辟绿色通道等工作。

第十三条 车辆在景迈山景区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并遵守景区内限速通行、限制通行等管控措施,不违停、不超员超载、不超速、不乱鸣笛,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护管理局、景区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的管理,听从工作人员指挥,并注意行车对景区旅游环境、游客和居民带来的不良影响,减少用车,避开游客高峰期。

第三章 车辆通行报备管理

第十四条 景迈山内居民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有的车辆(以车辆登记证载明的落户登记日期为准),向景区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录入车辆信息即可长期通过卡点驶入景迈山,在本规定实施后新取得的车辆,需在景迈山内已解决合法停车位(库)后向景区管理单位申报登记,录入车辆信息即可长期通过卡点驶入景迈山。

第十五条 除景迈山内居民的车辆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以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进入景区,需向景区管理单位申报,经同意并进行车辆通行备案后,在备案有效期内通行。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单位根据景区内交通实际情况确定予以车辆通行备案的通行时段、路线和通行备案有效期,通行时段、路线分为无限制、有限制两类,通行备案有效期分为长期有效和特定期间有效两类,通行备案有效期满对应车辆未经另行报备的不得再驶入景区。

第十七条 景迈山内的居民在村寨举办婚丧嫁娶等活动,举办人提前向景区管理单位申报,并按照景区管理单位同意的车辆数量、通行备案有效期、通行路线、时段驶入并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区域。

第十八条 在景迈山内配备有停车场的单位、宾馆、酒店、民宿、客栈、茶室、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店铺等,可以向景区管理单位申报办理不超过合法自有(自用)车位(库)数量的车辆通行备案。

前款所规定的车辆通行备案在其对应车位(库)可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长期有效,通行备案有效期内在原对应的通行备案车辆已驶出景迈山景区卡点的前提下可更换对应的通行备案车辆但不增加通行备案车数量,并应当督促本单位人员或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置的停车场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景迈山内运营的公交车辆以及为景迈山服务的卫生保洁、邮政、物流运输、运钞车、垃圾清运、物资运送、基础设施维护(如电信、移动、联通、电力、电网)等日常生活保障类车辆,因没有绕道路线确须过境景迈山的车辆等,事先向景区管理单位申报办理车辆通行备案,在通行备案有效期内按照备案的通行时段、路线驶入并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停车区域。

第二十条 申报办理车辆通行备案,应当签署《不在景迈山道路乱停乱放承诺书》、《不参与景迈山非法载客营运承诺书》等遵守景迈山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承诺书。

第二十一条 在景迈山内施工的施工车、工程车、建材运输车辆申报办理车辆通行备案,除签署《不在景迈山道路乱停乱放承诺书》、《不参与景迈山非法载客营运承诺书》等承诺书外,还需签订《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景迈山内基于道路资源限制,原则上实行“自备车位”制度,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生活保证类车辆和过境车辆外,申报办理车辆通行备案应当提供在景迈山内已解决合法停车位(库)(一位对应一车辆通行证)的证明资料。(在惠民镇集镇停车场未建成之前,根据景迈山承载力,对进入景迈山的外来车辆实行限流;在停车场建成之后,对外来车辆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报办理车辆通行备案的,由车辆所有人或与相应通行活动相关的人员或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车辆所有人、车辆号牌等信息,经景区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进行车辆通行备案。

景区管理单位根据相应软硬件配备的实际情况,可对车辆通行备案采取线下、线上等方式办理,并逐步实现与景区卡点车辆通行管理设施、系统的车辆通行权限及时同步。

第四章 停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景迈山景区内基于道路资源限制,原则上实行“自备车位”制度,非出于必要,在主次干道和支路不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所有车辆必须进入专用停车场、经营场所或居民家庭自备停车库(位)有序停放,不得在景区内公路沿线、村组道路乱停乱摆。

景区内公共交通车辆、垃圾清运等生活服务车辆需按照指定的临时站点以及限定时间停靠,即停即走,避免长期滞留或形成交通拥挤。

第二十五条 保护管理局会同属地村委会,经征求澜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可依法施划、调整停车泊位以及其使用时间。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收取停车泊位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景迈山景区内公共道路资源施划停车泊位。任何车辆不得超出规定的停车泊位使用时间停放,不得违法占道停车。

第二十七条 配备有停车场的宾馆、酒店、民宿、客栈、饭店、茶室、休闲娱乐场所、店铺等,应当督促消费者进入本场所配建或者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

第二十八条 在景迈山景区外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满足社会车辆停放需求。

第五章 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

第二十九条 根据景迈山景区生态环境保护需要,逐步建立绿色交通运输接驳服务体系。绿色交通运输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体系由城区或集镇-景区接驳(指运送旅客至景迈山卡点以外区域)、景迈山公交(指在景迈山以内运送旅客)两个板块组成。

第三十条 景迈山内接驳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规划、线路、停靠站(点)、班次,经征求保护管理局同意,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接驳和旅游交通车辆运营单位(以下简称“交通车辆运营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第三十二条 交通车辆运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等交通安全法规,服从景区内各项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建立车辆及司乘人员档案管理。

接驳服务和旅游交通运输服务票价应依法报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十三条 接驳运输服务在满足动力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新能源环保车辆运营,降低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交通车辆运营单位应积极主动向澜沧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接驳旅游交通运输服务信息,为游客提供便捷的旅游交通信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景迈山内违法停放车辆等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等规定,通过电子抓拍、劝离、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依法罚款和扣分等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恶意移动、毁坏景迈山交通管理设施,或者强行闯卡、暴力抗法、扰乱景区运营管理秩序、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车辆在景迈山内非法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办理车辆通行备案的,景区管理单位可直接作废对应车辆的通行备案。

第三十九条 车辆在景区内道路乱停乱放、酒后驾驶、违法载人或违反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通报保护管理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保护管理局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4日。

本文来源:普洱景迈山古茶林保护管理局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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