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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件事,澜沧一男子被判刑!

来源:澜沧法院 杨忠莉 时间:2024-08-15 阅读:

近日,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案。

案 情 简 介

2023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侄子李某(另案处理)二人驾车在前往猎捕野生小鸟的途中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两人携带活体鸟5只(被告人李某某的3只,其侄子李某的2只)、粘鸟胶2个和鸟笼数个。经现场询问,两人交代家里面还有猎捕回来饲养的鸟类。2023年9月17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查获其猎捕回来饲养的另外18只小鸟。经查,2020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某使用粘网和粘鸟胶水先后猎捕到19只小鸟饲养。加上朋友赠与其1只鹌鹑(棕三趾鹑)和1只鹧鸪(中华鹧鸪),李某某一共饲养了21只小鸟。另外,被告人李某某承认其非法持有枪支1支的事实,并带领民警将其藏匿在自家二楼杂物间的枪支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猎捕和饲养的21只野生动物鸟类中有灰头鹦鹉5只、黑喉噪媚2只、画眉鸟6只,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有松鸦2只、斑文鸟3只、红嘴蓝鹊1只、棕三趾鹑1只、中华鹧鸪1只,均属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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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科 普

1.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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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什么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指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1)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各录》的野生动物;

(2)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文来源:澜沧法院 杨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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